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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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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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66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8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3日
  • 聲請人
  • 呂保忠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下稱花蓮高分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又就花蓮高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並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二)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聲請人就花蓮高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之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花蓮高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定刑,就尚非輕微之犯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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