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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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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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67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9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3日
  • 聲請人
  • 林郁秀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95號(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過高,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9日收文,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並應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二)系爭判決係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之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之法定刑就重大犯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以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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