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情形等,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送達,是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定之。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當否之問題,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之何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