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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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0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4日
  • 聲請人
  • 陳文德、陳金德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5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80條、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 (二)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係對聲請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再為抗告之抗告駁回裁定,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 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形,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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