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二字第2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4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援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446條第1項規定,不實指摘聲請人於第二審有訴之變更或追加行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剝奪聲請人憲法上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不合。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