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1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4日
  • 聲請人
  • 林文傳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6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148條及第76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42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為用盡審級救濟之不利最終裁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作成並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1年7月5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合於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指摘法院適用法規及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