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5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3日
  • 聲請人
  • 彭耀華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就憲法法庭之裁定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第8條自由權,非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2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稱財產權侵害,請求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依補充判決程序進行假處分程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作成補充判決前,請求作出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