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雖曾提起上訴,惟未據繳交裁判費,且逾期未補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10月25日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系爭判決即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系爭裁定係以再抗告無理由為由,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聲請,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系爭判決與確定終局裁定既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則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之。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業如上詳,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至確定終局裁定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
四、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不得據非屬確定終局裁判之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外,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其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情,是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