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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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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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9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4日
  • 聲請人
  • 張明鴻等15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聲請變更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4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與附表三、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482號及第658號解釋意旨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變更。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為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10年7月15日作成,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又依其判決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二)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既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與上揭大審法規定之要件均有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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