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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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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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62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9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3日
  • 聲請人
  • 辜明東
  • 案由
    • 聲請人因殺人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部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2.本件聲請係於111年6月28日收文,且確定終局裁定應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3.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尚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至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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