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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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60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30日
  • 聲請人
  • 徐森安
  • 案由
    • 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8月2日111年度抗字第20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訴字第2974號第二審訴訟費,依公平合理之原則,應徵為2萬5260元,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仍以111年5月27日111年度抗字第200號民事裁定,仍裁定訴訟費7萬2780元,經聲請人抗告,該院於111年7月6日依系爭規定,命聲請人應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之訴訟救濟權益,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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