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憲,爰依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述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毋庸命其補正,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