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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9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8日
  • 聲請人
  • 吳聰龍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均不受理。
      
    • 本件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不受理。
      
    • 本件就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833號刑事判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83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為時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牴觸平等原則等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應停止執行,爰聲請暫時處分。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1.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2.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四、關於聲請暫時處分部分:
      
    • (一)	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1.本件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核予前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2.另就確定終局判決部分,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已如前述應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因失所依附,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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