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70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未依法提起上訴,係因二審法院程序上有違法疏漏,導致聲請人無法即時提起上訴,況聲請人亦有聲請再審等程序,是聲請人實有善盡審級救濟程序等語,爰對系爭裁定提起異議與補充說明。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