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即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送達,聲請人於同年5月8日提起聲請解釋憲法至憲法法庭,故聲請人應屬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聲請,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40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判斷恐有違誤等語。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