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558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05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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