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補充判決」與「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補充判決(二)至(十二)」等書狀,請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民字第254號裁定(聲請人誤載案號為111年度憲裁字第254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11年憲裁字第869號(下稱系爭裁定二),及111年憲裁字第36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其主張略以:系爭裁定一疏漏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關大法官迴避之訴訟標的未予審查而有脫漏,應依補充判決程序,審查所脫漏之重大瑕疵,為合法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係就憲法法庭系爭裁定一至三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