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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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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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8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2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8日
  • 聲請人
  • 彭耀華
  • 案由
    • 聲請就憲法法庭之裁定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補充判決」與「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補充判決(二)至(十二)」等書狀,請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民字第254號裁定(聲請人誤載案號為111年度憲裁字第254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11年憲裁字第869號(下稱系爭裁定二),及111年憲裁字第36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其主張略以:系爭裁定一疏漏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關大法官迴避之訴訟標的未予審查而有脫漏,應依補充判決程序,審查所脫漏之重大瑕疵,為合法補充判決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係就憲法法庭系爭裁定一至三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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