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560號
本件不受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458號及第518號裁定,以憲法法庭有訴訟標的未審查等為由,聲請補充判決(裁定)暨暫時處分。核其聲請意旨,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法庭審理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呂大法官太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是本件自不生其應否迴避之問題,併此敘明。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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