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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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5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2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8日
  • 聲請人
  • 何徐智美
  • 案由
    • 因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併案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其餘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20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系爭參考表)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之處罰構成要件及處罰效果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未設有合理最高金額之限制,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系爭參考表審酌因素過於簡化,不僅與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之要求不符,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等語。查聲請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本庭據以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本件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且聲請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本件聲請,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參考表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本件既經不受理,聲請與他案併案審查部分即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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