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562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7款、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亦未就此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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