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公平原則、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15條生命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核本件聲請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