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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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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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9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9日
  • 聲請人
  • 尹燕平
  • 案由
    • 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63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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