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6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0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9日
  • 聲請人
  • 劉文海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44條第1項及第481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人不得持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而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