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法授矯字第10401068030號函(下稱系爭函)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函並非法規範,自不得為聲請之標的。又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