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9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其後所有再審之確定裁定亦違憲;行政法院應就88年度訴字第932號國家賠償事件,依修正後行政訴訟法規定為實體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