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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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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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5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2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7日
  • 聲請人
  • 詹德雄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犯毒品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第8條之人身自由,並牴觸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並未指明聲請人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為何,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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