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前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已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