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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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3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2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7日
  • 聲請人
  • 蔡聰安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或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一)關於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1日向監所長官提出,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其聲請法規範審查得否受理,應依前開大審法規定決之。惟查聲請人本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是系爭判決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均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開憲訴法規定,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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