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55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65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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