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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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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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5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2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6日
  • 聲請人
  • 彭耀華
  • 案由
    •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366號裁定,聲請法規範與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其餘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應行使職權而未行使,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及財產權受到損害,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範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36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予以審查,應予以廢棄之。(二)臺灣高等法院作成補充判決前,應作成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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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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