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5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6日
  • 聲請人
  • 紀永芳
  • 案由
    •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略以:(一)刑法第51條第7款及第5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二),僅規定法官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之上下限,對於應如何衡量審酌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程度、責任之輕重、事後矯正之必要性以及行為人之壽命長短等一切情狀,付之闕如,顯然違背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二)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使聲請人所受定應執行之刑高達28年,不但係與法律意旨相悖之限制規範,亦顯然違背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並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另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5款與第7款定有明文。末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3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61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故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又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得於111年7月4日前,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但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合先敘明。
      
    • 四、復查,系爭判例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3項規定,已不得準用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查,系爭規定二雖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惟核聲請人所陳,未具體敘明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