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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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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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1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1日
  • 聲請人
  • 彭宥明
  • 案由
    • 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48號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宣告其違憲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加重詐欺案件,為法院違憲判決,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組成憲法法庭,竟以111年憲裁字第48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逕為不受理,顯已違反憲法第16條、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侵害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爰聲請宣告系爭不受理裁定違反憲法而無效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認系爭不受理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係對於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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