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二、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4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四、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107年4月18日作成並確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次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亦不得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