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28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3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之,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依法就系爭判決一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非屬前開規定所稱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