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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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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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1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38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1日
  • 聲請人
  • 平久陽
  • 案由
    •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0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0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78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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