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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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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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2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14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1日
  • 聲請人
  • 陳瑞華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緝辛字第1296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緝辛字第1296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 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本文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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