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52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緝辛字第1296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本文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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