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105年度執更字第1031號、第2974號及105年度執字第17141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