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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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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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2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聲字第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1日
  • 聲請人
  • 侯清河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石碼宮信徒大會改選無效,現無法定代理人且縱認侯明宗為合法代理人,侯明宗與石碼宮存有明顯利害衝突,事實上不能代理石碼宮為憲法訴訟之聲請,故為石碼宮聲請憲法法庭於其提起憲法訴訟時,選任張旺順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3號裁定之抗告人及其代表人分別為石碼宮及張旺順,如石碼宮有據此裁定提起憲法訴訟之必要,仍得由張旺順代理之。是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依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8條、第307條之1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及第5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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