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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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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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0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7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2日
  • 聲請人
  • 謝其燈
  • 案由
    • 聲請人認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及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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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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