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55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55號刑事判 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 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