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9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同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第7款規定:「(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第2項)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經本庭審判長命其於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756號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聲請人本人之確定終局判決,或說明其依法得就系爭判決提起憲法訴訟之理由。該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不符憲訴法上開規定要件,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