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522次及第1527次會議就其聲請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下併稱系爭不受理決議),爰再度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不受理決議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