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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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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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9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2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22日
  • 聲請人
  • 戴登科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監獄行刑法第11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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