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498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監獄行刑法第11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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