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等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