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經裁定定應執行刑,刑度過重明顯違憲,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未敘明何法院裁判及其適用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