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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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1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5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聲請人因返還訴訟費用事件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469條第5款及同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77條規定等,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469條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二)與同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4條(下稱系爭規定三)及系爭規定一等,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11年2月8日聲請解釋憲法,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及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均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均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前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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