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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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5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5日
  • 聲請人
  • 丁致良
  • 案由
    •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要求聲請人對來源不明甚至偽造的偶然文書負責,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合理且缺乏正當性等,而有違反憲法第1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7號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又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7號刑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上訴理由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另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2次、第1509次、第1519次、第1522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1月6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7號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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