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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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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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16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6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5日
  • 聲請人
  • 辜仲瑩、邱德馨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第4項、第175條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其明知相關強制公開收購規定,並為規避相關規定,而以脫法方式,採取先大量簽購買約、再於50日內分批交割、過戶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行為,遭以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之規定,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6月,因而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175條(下稱系爭規定三)及94年6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採強制性公開收購,一方面限制人民與特定人進行證券交易之自由,剝奪人民選擇契約相對人之自由權利,而有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契約自由、營業自由、營業秘密權利等牴觸憲法相關原理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111年1月3日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又觀諸公開收購相關法規,並無禁止人民取得及處分資產,亦無禁止人民締結契約或進行協議,僅要求收購人預定50日內取得公司股份20%以上,必須採用公開收購方式購入股份,而就本次公開收購有相關協議或約定事項應予以揭露,是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四,其立法目的與手段間究有何牴觸憲法比例原則等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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