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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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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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2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3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05日
  • 聲請人
  • 呂介仁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20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2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3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及3年10月,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20號(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3732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認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律以法定最低本刑論處,致行為人所受刑罰遠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違反憲法保障之生命財產、人身自由、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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