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僅有死刑、無期徒刑,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之恣意,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其就前開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