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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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4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1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5日
  • 聲請人
  • 陳盈潔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僅有死刑、無期徒刑,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之恣意,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又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其就前開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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